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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劫
[ 录入者:moonyw | 时间:2007-07-09 09:28:41 | 作者: | 来源:采集所得 | 浏览:1次 ]
    看过获得伊斯坦堡国际影展最佳影片金郁金香奖提名影片《酒吧劫难》的人都知道,这是一部基于真实生活的电影, 所发生的事可怕而令人难以置信, 但当你看完这部影片, 我相信你一定会有所思……Nail, Nil, TGG, Aynur, Alis, Sevgi, Pelin和Cenk是一群年龄与你我相当的朋友。他们过着快乐而满足的生活,他们也许有他们各自的问题, 但他们认为人生应该去享受快乐,这些对毕业、婚姻和美好生活充满希望的年轻人, 却突然陷入了一场无法形容的暴力中, 他们的生活被摧毁了。

    那一夜, 在喝完最后一杯酒打算离开他们的朋友的酒吧之际, 他们却成了5个陌生人枪口下的人质。 他们的嘴和手脚都被绑了起来, 他们被连续殴打并强奸直到第二天早上。 这几个俘虏他们的人并没有明显动机,他们只是因为看不惯这些年轻人而要惩罚他们。 Pelin逃跑后去报了警, 才介绍了这场暴力;然而对于那些经历了这种暴力以及那些挑起暴力的人来说, 一切都不会再和以前一样了,那么,这样的罪行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影片最后本案的检察官出场了,他是一位有着强烈正义感的人, 然而法律却未能给罪犯一个让他和观众满意的惩罚, 他和我们都认为对这样的罪行只有一种惩罚: 死(其实,作为影片,这是在导演高超的镜头变幻下观众想要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故事结束平息观众的怒气),于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为了实现正义而毅然向法律挑战……看完影片,我深吐了口气,为我们一起看片的同学和检察官一致的选择感到巨大的压抑。

    虽然影片背景是土尔其,但是也道出:现代法制社会,法律与正义两者依然存在着尴尬的场面,代表着法律与正义的检察官在现有的法律环境无法实现大家所追求的正义时,也只能通过不当的私力救济去实现“正义”,不惜破坏法律同时激化更大的矛盾。而我们观众却对此持赞赏的态度,我想罪犯给人们造成的是个体生活的劫难,而对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基础的破坏何尝不是更大的劫难?影片反映了许多现实存在的问题,在今天,我们国家也同样存在着许多的“酒吧劫难”,2005年湖南永兴法院大院发生的“法院劫难”,三个法官一死两伤。2006年,一个叫钱文昭的农民冲进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引爆爆炸物,将正在召开年终考核会议的一名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法院办公室两名副主任炸死,另致5人重伤,17人轻伤,网友竟然一致的对事件持影片观众样的支持对司法机关一致的批判……劫难的不断发生和所引起的人们的思考,更唤醒我们要协调好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目前正在全面建设法律系统,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使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给人们的正当要求以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有了可预测性。法律在社会中功能日渐扩大,公力救济作为法治的一个方面,越来越显出重要的作用,成为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护手段。但是,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有限的公共资源无法使公力救济伸向社会的每个角落,而且它的实际功能与人们的主观期待与客观需要仍有一定距离。而人们期待公力救济能解决每一种社会冲突,作为公力救济主要手段的司法救济意味着应成为最后的保护。并且即使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其延伸下的结果,即执行问题仍值得关注。因此,对于一些公力救济无暇顾及,效果不大,或触及不到的私人间的冲突,便可由当事人采用合理私力救济的方法平息冲突,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国家也设置了各种许可私力救济的情形,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这些解决方式在公力救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时起到了代替补充的作用,而且效果明显,因此私力救济对权利保护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现实生活中,当公力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公力救济无法获得保障时,当公力救济中的腐败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司法的信心时,他们在无赖中也只有影视般的选择了“以暴制暴”,丧失了对生命和生活的希望,从而给法律、社会、自己带来更大的劫难。

    爆炸案中的农民选择私力救济维权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这种备受歧视的边缘化群体,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己与对方的经济地位悬殊,对社会和法律失去了信心,从而形成“以命相搏”;二是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或者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或者对农民工案件不予受理,在客观上促使农民工运用不当私力救济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笔者认为,私力救济虽有其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其与法律至上的精神背道而驰,因而法治社会应当尽量避免私力救济方式的运用,具体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私力救济进行一定的归制。

    1、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从制度上保障农民权益

    私力救济方式的滥用是与国家法制的缺失联系在一起的。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倡导依法治国,崇尚公力救济,严格限制私力救济的方式和范围。我们必须在不放弃政府主导的法制现代化的前提下,以法律多元主义的开放心态,加强对本土资源的研究与挖掘,建立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户动,以国家法提升民间法,以民间法补充国家法,从而实现良法之治,培育人们的法治认同观念,从而为实现法治理想奠定心理和制度基础。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如何更好地亲民、便民从制度上保障农民权益。

    2、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对广大农民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因此,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切忌深奥空洞,最好是以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目的是使广大农民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拓宽执法视野、完善公力救济途径

    倡导公力救济、限制私力救济,必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拓宽执法视野,遵循宽严相济的执法与司法理念,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们在遇到困境时,往往会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进行选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能切实为人民服务,那么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人们便会更多地选择求助于公权力机关处理纠纷。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必须做到如何更好地亲民、便民。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和司法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广告宣传的过程,如果做得好,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公权力机关的威信便会在老百姓心目中得到提升,相反,如果办事拖拉,敷衍了事,或者出现了违法办案的情节,那么老百姓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度将会大大下降,如果我们的裁判权执行权在实践中大都为利益驱使,天平总是向弱势群体的对立面倾斜,司法公正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因而就可能同绝对贫困一样不断制造人们的绝望。若这种现实不能改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当的私力救济便会被广泛运用, 离劫难的发生就不远了。

    如影片所言:对于那些经历了这种暴力以及那些挑起暴力的人来说, 一切都不会再和以前一样了。我们有理由期望,当全社会意识到不当私力救济给普遍法律秩序带来严重劫难,而唤起人们的思考,经过制度的创新,私力救济方式可以重新焕发青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  

    愿一切都不会像以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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